爱奇艺自媒体合同怎么签约,爱奇艺自媒体合同怎么签约的?

本文转自法律出版社

写在前面:

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已经有了超过9.44亿网络视听用户,其中,移动直播用户超过6.17亿。对于文体产业而言,直播拥有非凡的意义。直播不仅是很多人欣赏、购买文体产业产出的各项智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游戏、演出、真人秀等的首要途径,同样也是文体产业从业者进行智慧成果产出的重要媒介。

在现今的文体产业中,不但越来越多的从业者,从直播业务中开始自已在行业内的起步,甚至一些已经“功成名就”的从业者,都开始利用直播业务,进一步拓展自己的事业,增加自己的收入。直播业务对于文体产业从业者的事业发展,无论是“从零到一”还是“从少到多”都有非凡的意义,因此,为了充分利用好这个可以兼顾“自我展示”和“获得收入”的平台,你需要为自己进入直播业务的法律文件把好关。长期扎根于文体行业的李亨律师在《民法典时代的文体从业法务指南》一书中便为有志于此的主播提出了下列11个直播合同条款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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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文体从业法务指南》

李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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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民法典时代文体从业法务指南》一书第二篇“演艺工作”的第三章“直播”,未尽完整处敬请参阅纸书

?绝大多数直播平台只会提供标准格式、电子版的用户协议,用户同意则可以使用该平台,不同意则不可使用该平台,用户协议本身无法修改。不过幸好,截至本书完稿时,大多数你“耳熟能详”的直播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并没有什么明显不利于你、特别是要侵夺你的合法权利的内容。因此,你可以按照这些平台的注册程序注册账号,直接开展业务。

但如果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明确承诺给你一些“东西”——这些“东西”可能是报酬,也可能是扶持政策等——那你就务必要和对方签一份书面合同了。

直播业务中的核心业务合同,仅限于那些运营方会向你提供回报的合同,这包括两种,其中,直播平台运营方与尚未在直播平台开设直播业务的主播所签署的合同,是《直播入驻合同》,而和已经开设了直播业务的主播所签署的合同,则是《直播扶持合同》,这两种与直播业务有关的合同内容基本相同,均可简称为“直播合同”。本书将讲述更为复杂的直播入驻合同的审核。如无特殊说明,在讲解直播合同内容时,你将被统一称为主播,而邀请你入驻其平台进行直播的直播网站/APP运营企业,将被称为运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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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修改直播合作合同,首先要搞清楚自己入驻的究竟是哪个直播平台。所有的直播平台,都有其运营方,但反过来,该运营方旗下,并不一定只有一个直播平台[例如,“抖音”的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就拥有抖音和抖音火山直播(原火山小视频)两大直播平台],此外,有的运营方还会在一份直播合同中,同时要求主播入驻与运营方同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其他关联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

需要注意,入驻一家还是多家直播平台,是你个人的选择,但是,你入驻的直播平台越多,直播平台运营方因此受益就越多,因此其应当给予你的待遇(无论是给你的合作费用,还是给你的扶持政策等)就该越多。

入驻平台条款也是《直播入驻合同》和《直播扶持合同》的最主要区别点,后者是运营方针对已经在自己运营的直播平台上开设了直播业务的主播签署的,一般来说没有再讨论究竟入驻的是哪个平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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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你自行注册的、从“单机版”“自娱自乐”开始的直播,直播平台运营方邀请你入驻的合作,都是对你有所求的,所以其才会主动给你系列待遇,而这些运营方对你如何进行直播的“所求”,应该在合同中系统、完整、详细地得到体现。

一般情况下,直播要求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合作期限时长,以及合作期限内的最低直播次数,即你在合同期限内,最少应直播多少次。

2.每次直播的最少直播时间。

3.主要直播内容,以及直播内容的脚本是否需要双方确认。注意,你务必要在合同中明确,所谓直播的主要内容,应当是建议性的而不是义务性的规定,具体直播什么内容应当由你在合同规定的大框架内,独立选题、创作等。

当你直播的主要内容是游戏时,你还需要告知运营方,你具体直播的游戏,可能因为直播平台被诉侵权等原因被迫停播,因此你有权在此类被迫停播的事件发生后,更换自己直播的游戏。

4.身份为运动员的主播则应注意,进行直播不能违反所属团队管理的规定,特别是在封闭集训、保密集训的情况下更应注意,绝不能因为你的直播暴露了所属团队需要保密的训练方式、技战术等内容。当然,其他文体产业从业者,也应当注意直播过程中,与你相关的关联方的隐私问题(例如,未经在场他人许可,不要在更衣室、化妆间等进行直播)。

5.直播使用的设备。如果运营方对直播设备有明确要求的,若你手头没有现成的同款直播设备,则运营方应当向你提供这些符合其要求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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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正常直播的前提是,直播平台务必运行正常。所以,直播平台运营方需要在直播合同中承诺,其务必保证直播平台运营正常,对于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无法正常使用直播平台的,运营方应当在至多2小时内解决相应问题。如果运营方需要在某天对直播平台进行必要的维护、升级,导致主播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使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那么运营方应提前一定期日(一般至少提前一周)向主播就相关事项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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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直播已经深入了数亿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归根结底,这仍然是一项非常新的业务,以至于国内目前对其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主要见于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一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中仅有针对直播的不多的、散见的规定。可以预见,在未来,为了规范直播业的良性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必然会制定更多针对直播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直播运营方作为这些规定第一时间的“下达方”,理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台后,第一时间告知你这些立法动态,并提示你注意,为了今后合法合规地进行直播业务,需要对以往的直播业务流程进行怎样的改变、“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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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第三章“广告代言”和第四章“参加演艺活动”中,活动出席都是无可争议的文体产业从业者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无论是进行广告代言,还是参加演艺活动,文体产业从业者都有理由因为自己出席了更多对方组织的活动,而要求获得更多的待遇,合作方一般也会表示理解。

但直播业务不同,笔者曾不止一次见过,在直播合同中,运营方将活动出席,也包括联动直播(和其他主播联动、开展对话式的直播),视为其赋予主播的权利,动辄称参加活动将提高主播的声名等,甚至对一些早已功成名就、仅仅是没在直播业务上有过多耕耘的文体产业从业者也是如此。运营方这种行为,大有“得了便宜还卖乖”的嫌疑,这是需要你警醒的。

如果你是一名刚进入文体产业的新人,那么直播平台运营方安排你参加活动,可能确实对你的知名度、影响力有一定的提升,称得上是一项权利;但如果你是一名进入文体产业多年的成功人士,如知名艺人、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运动员或创作过拥有国家级乃至世界级影响力的作品的创意工作者,那么直播对你而言仅是一项副业,你自己的主业已经可以给你创造足够的影响力,在此情况下,你完全谈不上需要利用直播扩大影响力之类,相反,是运营方需要利用你的影响力,来为自己甚至是自己的其他主播背书。因此,对于在自己主业中已经取得了一定影响力的主播而言,参加运营方安排的活动,并不是一项义务,而是一项权利,运营方应当因为你参加了其安排的活动而给予你更多的利益。

当然,无论参加活动对你而言是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你都应当参考代言合同和演艺合同中有关参加活动的规定,对运营方在内容合法、日程明确、安全保障、隐私保护、拒绝与失德艺人共同演出及相应的各种待遇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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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主播许可运营方使用自己的肖像,某种程度上对直播合同的正常履行是必要的,但请注意,运营方在获得了主播的肖像权后,仅可将主播的肖像用于对主播自己的宣传(宣传你的同时实际上等同宣传了运营方直播平台),如宣传主播的直播页面、参加活动等,而绝不可用于宣传其他协议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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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合同中,独家合作条款一般会被称为独家直播条款。在给予了你包括但不限于金钱、扶持政策等一系列待遇后,显然,直播平台运营方不会希望这些给你的好处被你用来和其他竞争对手“利益均沾”,因此,在直播合同中,运营方一般都会要求与你独家地进行合作。

在第二篇“演艺工作”前两章,我们已经详细讲过了与独家直播条款类似的竞品条款和专职表演条款,与其类似,直播合同中的独家直播条款也有如下特点:

1.仅在运营方给予了你金钱、扶持政策等一系列特殊待遇后,独家直播条款的存在是合理的。

2.你不得与之合作的合同外第三方应仅限于运营方的直接竞争对手,而运营方究竟可以以谁作为“直接竞争对手”,也是有限制的,目前,市场上的直播平台分为三类,分别是综合生活类直播平台、专业直播平台(如专业的电竞/游戏直播平台)和电商直播平台。每一类直播平台运营者,仅应有权要求:

  • 主播仅不得与其运营者所运营的直播平台属于同类直播平台的直播平台合作,但运营方不得限制主播与其他两类直播平台进行不违反合同规定的合作;
  • 主播仅不得在其他类型的直播平台上,直播本直播合同中规定的主要直播内容。例如,如果主播和一家专业的电竞/游戏直播平台签署了直播合同,并确定在该平台上直播某款游戏的,那么该专业的电竞/游戏直播平台有权要求主播不在其他直播平台,包括综合生活类直播平台和电商直播平台上直播相关游戏的内容,但主播发布生活类、电商类直播内容的,不应受到和电竞/游戏直播平台签署的直播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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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合同中的行为规范条款,与演艺合同中的行为规范条款相同,你只需要参考后者制定该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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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根据笔者个人的经验,最热衷于“不请自来”“无师自通”地主动为文体产业从业者“担当”经纪人、代理人者,在本书提及的各类业务合作方中(“经纪”一章中提到的正牌经纪人当然不包括在内),莫过于某些管理不规范的直播平台。因此,你有必要在通用版本的承诺条款之上,进一步强化规定你和直播平台之间彼此独立的属性,特别是需要强调,你对运营方的授权仅限于本协议明确规定的范围。除本协议明确规定者外,运营方并未被授权在任何方面为你设定任何民事权利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以你的代理人/经纪人的身份从事任何活动,并为你缔结包括合同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
  • 以你的名义向直播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产品、奖励;
  • 以你的名义对任何合同外第三方做出任何声明或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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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以自行往册开始直播业务的普通主播无法从运营方处获得的各种特殊酬劳,是你签署直播合同,并自愿接受来自直播平台运营方的各种各样的限制的唯一理由。反之,如果前述的不同的酬劳等不存在,那么你也就没有必要签署直播合同,并在各方面被运营方“层层约束”了。主播可以通过直播合同获得的特殊酬劳一般包括两种:金钱酬劳和非金钱酬劳。

1.金钱酬劳

如果你获得的特殊酬劳是金钱酬劳,那么酬劳条款的审核会轻松许多——和我们在“《民法典》视域下的合同基本知识和通用条款”一章中提到的“费用条款”一致,你需要注意“多少钱”“何时付”“怎么付”的问题。

2.非金钱酬劳

但如果对方许诺给你的酬劳是非金钱酬劳,即大多数直播平台运营方口中的“扶持政策”的时候,那你可就得多加注意了。事实上,直播合同是本书提及的你作为收款方的合同里,唯一一种对方可能不会给子你现实财物的合同。因此,你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是否接受并签署这种没有直接的财物酬劳的合同。

(1)可接受的扶持政策类型

即使你为了某些长远的考虑,如提高自己的影响力、通过跨界跨平台获得更多的粉丝等,同意接受运营方仅给予你扶持政策,你也务必注意,你只应接受那些可以“看得见、感受得到”,即通过客观的事实和标准,判断运营方是否给了你的扶持政策,且这些扶持政策是其他仅通过注册、未签署直播合同的主播无法从运营方处获得的。这些可以通过客观的事实和标准,判断运营方是否真正提供的扶持政策一般包括:

  • ?更高比例的打赏金额分成。即你可以从直播观看者打赏的金额中获得的分成比例,应当要高于自行注册的主播。
  • ?每次直播时,在直播平台固定位置(如网站首页最上端,或其他你选定的特殊位置)对你的直播窗口的曝光,如果你获得了这种曝光,那么无差别地、所有访问网站或打开APP的直播平台用户都可以接收到你的直播信息。你应当明确,这些展示每次的时间不应少于多少分钟,最好相关的展示可以贯穿你直播的始终。
  • ?向你直播业务相关的领域的全部关注用户,所进行的定向推送,包括但不限于站内信、弹窗、直播间以滚动条形式展示的链接等,其中,对于弹窗、滚动条等,还应规定其对用户的最少展示时间。例如,如果你直播的内容属于某一个或几个直播分区或直播标签时,那么在你直播开始时,所有正在收看该直播分区中直播,或关注了在该直播分区中进行直播的其他主播的用户,都可以通过站内信、弹窗、滚动条等,收到你正在直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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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这些扶持政策,你只需要让亲戚朋友在相关平台上注册的账号关注你,就可以通过亲戚朋友们账号的所闻所见(例如,这些账号的使用者是否在你要求的页面看到了你的直播信息,是否收到了你直播开播的站内信、弹窗、滚动条等)及这些所获得的待遇(例如,该等账号通过直播获得的打赏比例,是否低于你通过直播获得的打赏比例),判断运营方是否确实给了你这些扶持政策。笔者建议,如果运营方同时向你提供了以上全部的扶持政策(或至少不少于两种),你可以考虑与运营方签署带有独家合作条款的直播合同。

(2)拒绝“随机曝光”

但除了以上扶持政策外,笔者不建议你接受其他形式的扶持政策,特别是那些你根本无法判断运营方是否确实向你提供了的扶持政策,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随机曝光”。

所谓“随机曝光”,指的是运营方会承诺,当你进行直播时,会随机地向一定数量的用户的APP页面首页,曝光你的直播页面。随机曝光所包含的曝光方式,一般只有直接在页面上展示,而不会包括站内信、弹窗等的“定向”“主动”输出。不同于前述的固定位置展示或覆盖相关领域全部用户的曝光,究竟是哪些用户会收到这些“随机曝光”,是不确定的。如果运营方承诺给你的是“随机曝光”,那你就要好好想想,自己是否需要接受这样的“酬劳”了。

首先,当曝光是“随机”的时候,除非运营方愿意提供给你以其后台数据为基础的证据(但正常情况下这不可能),否则,你根本没法验证运营方是否真的给了你这些所谓的曝光。在此不妨将“曝光”类比为打广告,直播平台固定位置的曝光,类似于广告商在室外广告看板上帮你打广告,你只需要自己去瞅一眼,就可以确定广告商究竟帮你打广告了没有;而覆盖你直播业务相关领域全部用户的曝光,则类似于广告商向部分拥有特定身份(而且这种特定身份的“门槛”并不高)的人定向投放广告,你只需要找几个拥有该特定身份的人问一下,也能确定广告商是否为你打了广告。可“随机曝光”,在交易结构上却类似于,你需要做广告时,广告商向你承诺的是,其会“随机”地向一定数量的人展示你的广告,这些收到你的广告的人的身份是完全无特殊性且随机的,虽然广告商承诺会被投放广告的人数很多,但按比例看不过是总人口的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你不可能在“茫茫人海”中找到到底是谁收到了你的广告。而且,当你要求查询广告商后台,要他们给出确实投放了广告的证据后,广告商还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你的查询要求。

其次,哪怕那些你的亲戚朋友的账号真的获得了对你直播信息的曝光,你也无法确定这些曝光到底是来自运营方主动为你提供,还是来自直播平台系统自带的大数据推送曝光(直播平台的使用者可能因为其关注者、搜索习惯等,经过直播平台利用大数据的计算,被自动推送其可能感兴趣的信息),而后者是不签直播合同的完全自由的主播也可以自动获得的服务。这有点类似于,你去饭店吃饭,花钱点了一碟小菜,吃着却发现别人免费得到一道和你点的小菜差不多的小菜,虽然店家百般解释你花钱点的小菜用料是多么考究,调味是多么精细,绝对高出免费的小菜一个档次,可是,无论是从口味还是外观,你都无法判断出自己花钱买的小菜到底和别人免费的小菜有什么不同,在此情况下,你还愿意再花钱吃这道小菜吗?

正如生活中没有人愿意找“随机投放广告”“真投放假投放,广告主不知道”的广告商做广告,也没有人愿意花钱去吃别人免费可以吃到的小菜一样,“随机曝光”不是一种正常的扶持政策。笔者建议,你不应在运营方仅提供给你“随机曝光”的情况下,与运营方签署带有独家合作条款的直播合同。

(3)拒绝运营方对扶持政策“漫天定价”

无论运营方给了你哪些扶持政策,你一定要拒绝运营方对这些扶持政策进行“漫天定价”。有些运营方在向主播提供的直播合同中,会将扶持政策“明码标价”,而且每项扶持政策的价钱动辄数十万乃至数百万起,整个合同算下来,主播虽然一个钢镚儿都没落在兜里,但运营方却可以得意洋洋地自称,自己给了主播“成百万上千万”的“利益”。

可这些扶持政策真的值这么多钱吗?大概率不是,特别是那些动辄数百万的定价。不然,你可以向运营方提出如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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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为了向我方提供直播业务扶持,竟然耗费了如此巨大的成本,我方感到不胜荣幸。鉴于贵公司如此诚恳,我方认为,我方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让步,以实现双方的共赢,这样吧,我方建议修改一下基本交易结构,贵司就不需要给我们价值近一千万的扶持政策了,只需要按照扶持政策折价的50%,给我们现金形式的合作费用,这样的话,贵司可以大大地节省成本,我们也可以获得我们目前急需的现金支持,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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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这么做了,运营方大概率会直接拒绝你这个可以实现“双赢”的点子,更不要说给你半价的现金,哪怕是十分之一,恐怕都不可能。

允许运营方对扶持政策进行高昂的定价,对你而言,是一件仅有害而无所益的事。如果你允许对方这么做,那么一旦你和对方发生纠纷,法院,特别是那些审理与互联网行业相关案件较少的法院,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知识,无法客观判断运营方提供扶持政策究竟需要支付多少成本,只能根据直播合同中扶持政策定价这一双方在合同中认可的价格,来计算对方的损失,而这些依据“天价”的扶持政策定价所计算的损失,是需要你来赔偿的!

你大概会说,自己会老老实实地履行完合同,不会和运营方发生纠纷,但别忘了本书第二章“《民法典》视域下的合同基本知识和通用条款”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在直播合同因为不可抗力被解除的情况下,你和运营方也可能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因此,即使你没有任何过错,你仍然可能需要分担通过扶持政策定价所计算的天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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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行为可被视为直播合同中的特殊的严重违约行为:

1.运营方不接受直播主播建议,强行邀请违法失德艺人参加合同规定的活动的;

2.直播主播不遵守独家直播条款规定,经运营方劝说、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3.运营方未能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义务,导致直播主播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重要个人隐私泄露的;

4.运营方在授权范围外使用直播主播肖像,或执意丑化直播主播肖像,经直播主播劝说、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5.任何一方违反其应当履行、遵守的行为规范条款,达到一定次数的(该次教可以是一次),其中,无论是运营方还是与运营方具有高度一致性/相似性的股东/高管违反其应当履行、遵守的行为规范条款的,运营方均对直播主播构成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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